【劳动法苑 仲裁之声】第二十期:第二次订立劳动合同也要约定试用期吗?
[案例]:小张今年要和单位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张觉得不应该再次约定试用期,于是向单位提出意见,小张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故单位同小张续签劳动合同时,不应当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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