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6 16:01 信息来源: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字体: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现就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举办的二级中医类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二级专科医院,独立设置的血液透析中心,独立设置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审批权限,由省卫生健康委下放至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在省卫生健康委执业登记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其后续校验、变更、监管等工作相应下放至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

三、本通知下发前,省卫生健康委已受理上述类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由省卫生健康委完成执业登记后移交至相应设区的市卫生健康委。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和《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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